惠州随军家属申办入户办理指引(条件+材料)

导语 驻惠部队军官、文职干部、士官,符合部队有关随军条件规定的,其配偶、未婚子女可申请随军迁入本市居民户口。

申请条件

驻惠部队军官、文职干部、士官,符合部队有关随军条件规定的,经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其配偶、未婚子女可申请随军迁入本市居民户口。

申请材料

(1)驻惠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的《军官家属随军审批报告表》、《军人身份证》。

(2)部队开具的入户证明:

(3)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和结婚证。

其他情形:

未婚子女随迁的,提供子女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


申请流程

全市任一公安户政窗口受理申请,在4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后,呈报户籍地县(区)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签署批准意见。由受理窗口办结

注意事项

(1)《入户申请审批表》由受理民警录入信息后系统自动生成并由申请人签名确认,无需填写纸质表格。

(2)申请人属于省外迁入的应审批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3)户政窗口受理时,申请人或其直系亲属有房产的,提供房产证件材料,可以迁入到房产地址立家庭户;申请人提供政府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使用证明的,可以迁入到房屋地址立家庭户:申请人提供《出租屋租赁登记证明》和房屋产权人同意入户公证书,可以迁入到房屋地址立家庭户:申请人提供经户主书面同意的亲友户口簿原件,且亲友家庭户口为城镇户口的,可以挂靠到亲友家庭户;申请人可以迁入部队家属集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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