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新版商品房合同相关业务调整规定

导语 2015年元旦起,惠州市将正式启用2014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同时也将结合惠州市具体情况,对相关业务进行调整。本地宝为为大家提供惠州新版商品房合同相关业务调整规定的相关信息。

  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的《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粤建房〔2014〕125号)要求,2015年1月1日起各地全面启用2014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现将2014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启用及调整相关业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2014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启用时间。2015年1月1日以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进行预售或取得《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书》后进行现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使用2014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之前已预售或已现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继续使用原合同文本订立合同。

  二、预售资金缴存方式调整。根据有关规定,为加强预售资金监管,确保商品房预售款按规定进账,2015年1月1日起所有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开发企业应根据与预购人约定的购房付款方式及期限等做好缴款计划;预购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及期限将预售款直接存入监管账户。开发企业不得另设账户收存商品房预售款。除按认购书约定收取的定金外,网签合同前开发企业一律不得收取预售房款。对于已收取的购房定金,在双方正式签约后,开发企业应及时将其转为首付款存入监管账户。

  申请按揭贷款的,按揭贷款银行须在按揭贷款合同或抵押合同条款中明确,将按揭款流入监管账户。

  监管部门鼓励预购人对开发企业另账收存预售款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举报线索一经查实,将视情形根据《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对开发企业进行处罚。

  三、预售资金查验方式调整。开发企业与预购人网签正式合同后,预购人按照合同约定将预售款直接存入监管账户;开发企业应及时向我局房管科申请预售资金查验,自网签合同后30日内未申请资金查验的,数字房产系统将自动锁定,暂停相关业务办理。首期款查验后,有到期分期款缴款时间节点的或增加首期款的,需再次申请查验。我局将结合查验核实的预售款数额与网签合同预售总额进行预售款的审批使用。

  四、强化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工作。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开发企业应当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之日起30日内办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逾期未办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数字房产系统将自动锁定,暂停相关业务办理。对于一次性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与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仍采取合并办理的方式;对于银行按揭方式购买的商品房,若银行审批时间超过30日的,应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申请办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与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待银行审批通过后再申请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若在30日内银行已通过审批的,可同时申请办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及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

  特此通知

  惠州市房产管理局

  2014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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