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个人缴纳医疗保险

导语 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有什么规定?有哪些内容需要了解。以下内容供您参考。

  哪些人群可以个人名义参加我市医疗保险?

  职工医保

  1、本市内各用人单位的全体职工;

  2、灵活就业人员和本地退休人员;

  3、在本市办理就业登记的港、澳、台人员。

  居民医保

  1、 拥有本市城镇或农村户籍的居民,参加了职工医保的除外;

  2、 在我市大中专院校(包括中职技校)接受全日制教育的学生(以下简称参保学生)。

  3、在本市中小学、幼儿园就读的异地务工人员子女,其父母有一方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的,可由所在学校或幼儿园组织参加居民医保。

  什么时间可以办理参保续保?

  居民医保费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征收,由参保居民按自然年度缴交,在一个年度内新参加居民医保的,应一次性缴纳当年医保费,连续参保的参保居民原则上应在每年的10月1日起至12月31 日,到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处机构或社保所办理参保手续,并缴纳下一年度的医保费。

  个人如何办理参保续保手续?

  1、身份证、户口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2、填写完整的《惠州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

  3、属于困难群众的,需提交加盖有民政部门公章的认定名单

  4、异地务工人员子女新参保的,提供出生证明、父母结婚证、父母一方参保证明、父母及其子女身份证与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惠州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需加盖学校公章。

  办理流程:

  申请人,民政部门或所属村委(持相关资料,办理参保手续,审核通过,可即时缴费)到社保分局居民保险管理股或各乡镇(街道办)社保所缴费。

  注意:每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为缴纳下年度费用时间

  个人参保缴费标准是多少?

  1、2015年1月1日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标准,将居民医保A档每人每年30元调整到每人每年120元,B档每人每年从150元调整至200元。

  2、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职工必须参加综合基本

  医疗保险;其他用人单位或个人可以根据实际选择参加综合基本

  医疗保险或住院基本医疗保险。

  综合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为:单位按职工月平均工资总

  额的6.5%逐月缴纳,职工按本人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逐月缴纳。

  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

  的,按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征,职工月平均

  工资总额高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高出部

  分不计征职工医保费。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按月从职工工资

  中代扣代缴。

  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为:单位按全市上年度在岗职

  工月平均工资的2%逐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个人参保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1、参保人在同一时间段内,只能参加一种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参加职工医保,其单位缴费部分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个人缴纳部分在每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中扣缴。本市户籍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可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

  2、参保人在定点机构门诊、住院或配药时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个人支付的部分,由个人账户或现金支付;属于医保基金支付的,由社保经办机构与定点机构结算。具体结算办法由市人社部门会同市卫生、财政、物价等行政部门共同制定。

  3、 办理特定门诊的参保人到指定的定点机构就医、购药,个人只需支付个人自付部分,医保基金支付部分由社保经办机构与定点机构结算。

  4、参保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外、本市行政区域内未与社保经办机构实行电脑联网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现金垫付后,凭有效票据到社保经办机构或社保经办机构委托的医疗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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