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关于加强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

导语 2021年12月10日,惠州市公安局、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加强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全文如下。

  关于加强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以下简称摩电)综合治理工作,全面净化摩电通行秩序,压降摩电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国市监标创〔2020]53号)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本市摩电管理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 GB17761-2018)标准,未获得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禁止销售非法改装、拼装、篡改电动自行车。违规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要求、无 CCC认证电动自行车,违规销售非法改装、拼装、篡改电动自行车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本通告发布前购买的违标电动自动车设立过渡期,过渡期截至2022年6月30日。过渡期后(2022年7月1日起),违标电动自行车不得上路行驶。违规上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查处。

  三、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应当取得号牌,摩托车驾驶人应当取得驾驶证。驾驶无牌摩托车、无证驾驶摩托车上路行驶或过渡期后驾驶无牌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四、消费者不得购买违标车辆及非法改装车辆,发现生产、销售违标车辆,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鼓励群众主动置换和报废违标电动自行车;鼓励生产厂家、销售商通过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加快淘汰在用违标电动自行车。

  五、群众驾驶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安全文明出行,电动自行车在设置有非机动车道的路段要在非机动车道内骑行,在没有设置非机动车道的路段要靠右安全骑行。

  本通告适用于惠州市行政区域范围,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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