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二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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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二孩政策 [查看全文]
更新时间:2016-06-14 12:01:55
农村户口

1、农村居民由政府统一安排转为城镇居民的,自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三年内,适用农村户口规定。

2、农村居民通过其他方式转为城镇居民已经领取生育证并怀孕的,生育证继续有效;未怀孕的,不适用农村户口规定。

3、自治州、自治县和民族乡除适用已有一孩和农村户口定外,夫妻均系少数民族,一方是农村居民的,可以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

4、夫妻均系农村居民,双方或者一方是少数民族的,可以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

再婚夫妻

1、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有残疾或者第一胎子女系双胞胎、多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2、无子女,依法收养子女后要求生育的;

3、一方再婚前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4、双方均系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

5、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者在内地定居的港澳台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

少数民族夫妻

1、少数民族夫妻是农村居民

2、少数民族夫妻一方是农村居民,另一方是城镇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且是女孩的

3、夫妻均是农村居民,一方是非少数民族,并在少数民族一方落户居住的

4、少数民族夫妻均为农村居民,依法生育二个子女,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中一个或者二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5、少数民族夫妻双方一定聚居在少数民族自治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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