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罗县城部分区域禁止销售和禁限燃放烟花爆竹通告
导语 为进一步加强县城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博罗县城部分区域禁止销售和禁(限)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出炉。
为进一步加强县城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避免火灾、爆炸等伤亡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博罗县城部分区域禁止销售和禁(限)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县城东江南岸沙滩至江南大道博罗段内侧范围内,除以下时间段可燃放烟花爆竹外,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全天,正月初二、初三和元宵节的8时至23时。
二、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东面从广汕公路沿卢屋至下头塘(包括县中医医院、五矿·哈施塔特、县第七小学、依云小镇、香悦澜山、星岸城、水岸丽都、中洲·半岛城邦);南面为惠州东江开元名都酒店(即原万怡酒店)、东江新城,滨江路至建业大道(包含博罗中学、东江豪门、金碧湾、东裕世家花园、水映山、恒福山语海、水岸阳光花园、江东村、博罗中学初中学校、县建鑫混凝土有限公司、博罗东江大桥、县法院、水西村、碧桂园滨江府);西面从建业大道沿飞龙大道至北环一路(包括博罗启正学校、县人民医院新院、远望商贸城);北面从博罗实验学校北环一路沿秀村岭至广汕公路(包括省技师学院、兆桂园、奥林清华、奥园园著、秀村岭、禧临门)。
三、在县城禁放区范围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违反相关规定从事烟花爆竹销售、储存、燃放活动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四、在县城禁放区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违反相关规定燃放烟花爆竹,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法追究赔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在博罗县辖区范围内举办焰火晚会或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根据分级管理的规定向对应的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许可后按指定的地点、时间燃放。
六、鼓励公民对违反本通告规定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电话:110)。
七、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博罗县人民政府于2024年1月30日发布的《博罗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县城禁止燃放区域范围内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博府〔2024〕4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博罗县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3日
来源:http://www.boluo.gov.cn/zwgk/gzwj/szfgfxwj/content/post_54415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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