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门县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布点方案
导语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烟花爆竹经营单位(零售)的经营行为,确保烟花爆竹经营市场安全、有序运营,预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结合我县实际,龙门县应急管理局拟制订《龙门县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布点规划实施方案》。
一、布点规划条件
(一)符合当地烟花爆竹燃放政策规定;
(二)具备零售经营许可证颁发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三)原则上每1000户人口的区域内布设零售点不超过2个,且相邻零售点之间的距离不小于50米;
(四)不得在烟花爆竹禁放区范围内布设烟花爆竹零售点;
(五)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六)严禁在城乡结合部或集贸市场布设连片集中形式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
二、禁止布点区域
按照《关于禁止在县城及周边部分区域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龙府〔2021〕2号)要求,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东面由武深高速江厦段至武深高速龙门立交,南面由武深高速龙门立交至县污水处理厂至S353线水贝出口至城西村Y294路口至围心村,西面由围心村至县龙新路办公区,北面由县龙新路办公区至花围村委罗江村小组猪肚湖路口至武深高速江厦段。
三、工作要求
(一)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要按照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原则,要切实加强对辖区内烟花爆竹经营(零售)户的安全监管,定期对零售点开展安全检查,并督促和指导各经营(零售)户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措施,切实整改各类安全事故隐患,严防事故的发生。
(二)严格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对不符合布点规划要求的不予许可。同时要强化烟花爆竹经营领域的监管执法工作,发现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和阻挠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的经营户,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三)严格落实联席会议制度。县安委办要按照《进一步明确烟花爆竹行业监管监察职责的联席会议意见》的要求,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属地政府对全县经营市场进行专项检查,强化烟花爆竹经营、运输、储存、燃放、销毁等各环节的安全管理,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经营行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经营秩序,确保烟花爆竹经营市场安全稳定。
本方案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3年。
龙门县烟花爆竹布点规划情况统计表
序号 |
乡镇(街道) |
户籍数(户) |
原计划布设烟花爆竹零售点数量上限(家) |
现计划布设烟花爆竹零售点数量上限(家) |
1 |
龙城街道办 |
24631 |
9 |
3 |
2 |
平陵街道办 |
10899 |
12 |
12 |
3 |
永汉镇 |
13150 |
8 |
10 |
4 |
麻榨镇 |
9161 |
4 |
4 |
5 |
龙田镇 |
6960 |
3 |
4 |
6 |
龙江镇 |
8768 |
11 |
11 |
7 |
龙华镇 |
10834 |
5 |
6 |
8 |
龙潭镇 |
7725 |
7 |
9 |
9 |
地派镇 |
6447 |
5 |
5 |
10 |
蓝田乡 |
3364 |
2 |
2 |
合计(家) |
66 |
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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