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门县城及周边部分区域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
导语 2021年1月29日,龙门县发布《关于禁止在县城及周边部分区域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县城及周边部分区域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十五届88次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现就禁止在县城及周边部分区域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县城及周边划定的部分区域内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东面由武深高速江厦段至武深高速龙门立交,南面由武深高速龙门立交至县污水处理厂至S353线水贝出口至城西村Y294路口至围心村,西面由围心村至县龙新路办公区,北面由县龙新路办公区至花围村委罗江村小组猪肚湖路口至武深高速江厦段(详见区域图,红线范围内为禁止区域)。
三、全县性重大庆典活动等特殊情况需在禁止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须报县公安局审查批准后,按指定时间、地点、种类燃放。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止区域内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由县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县公安部门特别是治安、巡警、交警部门和各派出所要切实加大监管力度,做好巡逻、检查、监督、管理、处罚、整治等工作,制止、劝阻、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要主动协调县委宣传部、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等部门和龙城街道办、平陵街道办、龙田镇政府、惠州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及有关村(居)委会共同做好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县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城管执法等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县公安部门共同做好在划定的区域内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各项相关工作。
六、鼓励公民对违反本通告规定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110。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县人民政府2019年12月31日发布的《龙门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县城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龙府〔2019〕42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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