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门南昆山生态旅游区禁止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通告
导语 2022年1月1日,龙门县南昆山管委会发布《关于禁止在南昆山生态旅游区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切实做好护林防火工作,防治环境噪声和大气污染,创造良好的旅游生态环境及树立文明的生活风气,保障游客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南昆山管委会决定在南昆山生态旅游区辖区内禁止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所有单位或个人在南昆山生态旅游区辖区内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二、重大庆祝、纪念活动确需燃放烟花、爆竹的,需向南昆山治安派出所申请,经批准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和指定范围内燃放。
三、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作出处罚:
(一)对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或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法律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对违反本通告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行为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并进行处罚。
(三)对谩骂、侮辱、殴打和围攻执法、举报人员的,从重处罚,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规定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违反本通告生产、销售、燃放烟、爆竹造成人员伤亡、财物损失的,由违反通告的责任人赔偿经济损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规定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各酒店、农家乐、民宿对入住的游客,要宣传本通告精神,教育游客自觉遵守本通告的规定。游客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所入住酒店、农家乐、民宿的业主未告知的,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人未满14周岁,追究其法定监护人的法律责任。
七、对违反本通告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任何人均可劝告、制止,劝止无效的可向南昆山治安派出所举报(举报电话:7690044)。
八、本通告在各社区、居民小组及公共场所、酒店、农家乐、民宿、旅游景点张贴。
九、本通告自本日起执行。
龙门县南昆山生态旅游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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