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所享受的待遇
发表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表时间:2008-05-18
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享受以下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发表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表时间:2008-05-18
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享受以下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