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职工医保交多少年才能享受终身
导语 办理退休手续的时候,在惠州实际缴纳满10年并且符合累计缴费年限如2021年办理需累计满19年等,可以享受终身。
退休人员免缴医保费待遇清单
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在本市实际缴纳职工医保费满10年,且累计缴费年限符合下列条件的,其退休后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再缴纳职工医保费,个人按规定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一)2021年办理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19年;
(二)2022年办理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20年;
(三)2023年办理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21年;
(四)2024年办理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22年;
(五)2025年办理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23年;
(六)2026年办理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24年;
(七)2027年及以后办理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的参保女职工,累计缴费年限满25年;
(八)参保男职工按上述方法推算至2032年及以后办理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的,累计缴费年限满30年。
参保职工退休时不满本办法规定缴费年限的(含已办理退休手续人员、达到退休年龄而未领取养老金或退休金的灵活就业人员、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惠州安置的人员、不在本市领取养老待遇但办理退休手续时仍在本市参加职工医保的中央和省属驻惠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参保人,下同),可继续逐月缴费至规定年限后停止缴费并继续享受职工医保待遇。选择参加综合医保的,综合医保缴费基数为其本人基本养老金或退休金(单位缴纳时,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比例为:5.6%和2%),综合医保缴费基数上下限及费率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住院医保和补充医保的缴费基数和费率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和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及经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调动手续的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达不到规定缴费年限的,由用人单位和参保人按本办法规定缴纳;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和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但选择自主就业或灵活就业的退役士兵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达不到规定缴费年限的,由安置地财政和参保人按本办法规定承担。
按国家和省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规定办理转移的市外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含军龄),纳入累计缴费年限计算。
2016年前已办理退休手续并选择一次性趸缴或按月已缴满10年的人员不再缴纳医保费;已选择一次性趸缴的,所缴医保费不予退还;办理按月缴纳的,累计缴费年限和本市实际缴费年限达到规定缴费年限后,不再缴纳医保费,超出部分不予退还。2021年前已办理退休手续并按原规定继续缴费,累计缴费年限达到原规定且本市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的不再缴纳医保费,超出部分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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