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为贯彻落实《惠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惠府办〔2025〕2号)(附件1)要求,进一步规范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管理工作,提升公租房分配效率,大亚湾区公租房开展常态化受理申请。
关于开展大亚湾开发区公共租赁住房常态化受理申请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惠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惠府办〔2025〕2号)(附件1)要求,进一步规范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管理工作,提升公租房分配效率,现将开展我区公租房常态化受理申请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规则
(一)受理申请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二)受理申请地址
申请人向户籍或者就业所在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1.西区街道受理点地址:大亚湾区西区街道龙海二路16号西区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7号窗口
咨询电话:0752-5102067
2.澳头街道受理点地址:大亚湾区中兴北路新力东园21栋1-8号澳头街道党群服务中心5号窗口
咨询电话:0752-5576451
3.霞涌街道受理点地址:大亚湾区霞涌街道霞光东路21号霞涌街道党群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0752-5582173
(三)申请类别及条件
1.在大亚湾开发区城镇生活和居住,且申请人户籍在大亚湾开发区城镇的,申请公租房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在大亚湾开发区无自有产权住房或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3)近一年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大亚湾开发区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
(4)在大亚湾开发区未正在租住公租房、直管公房,未享受经济适用房。
2.在大亚湾开发区城镇工作生活,但户籍未在大亚湾开发区城镇的,申请公租房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持有大亚湾开发区城镇居住证(本市户籍除外);
(3)在大亚湾开发区城镇工作,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一年(含)以上,或在同一用工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含)以上但未签劳动合同的;
(4)用工单位为申请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含)以上;
(5)在大亚湾开发区无自有产权住房;
(6)近一年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大亚湾开发区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
(7)在大亚湾开发区未正在租住公租房、直管公房,未享受经济适用房。
(四)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要求详见《大亚湾开发区公租房申请材料清单》(附件2),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申请审核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或者就业所在街道办事处递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初审。街道办事处就申请人申请材料及申请人家庭住房、收入等状况进行初审,提出是否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初审意见,并将相关材料报送区城市管理服务中心登记造册。
3.审核。区城市管理服务中心收到材料后,报送公安、社管、自然资源、住房公积金、税务等相关部门(单位)实施并联复审。相关部门应在收到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向区城市管理服务中心提供复审结果。区城市管理服务中心根据相关部门反馈的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租房申请资格二审,并报送区城乡建设和综合执法局。区城乡建设和综合执法局应在收到公租房申请资格二审结果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租房申请资格终审。
4.公示。审核结果由受理的街道办事处、区城乡建设和综合执法局在办公场所并通过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20日。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街道办事处、区城乡建设和综合执法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异议进行核实,并公布核实结果。拒不配合审查、经审查不合格或者因公示期内有异议经核实成立的,由街道办事处、区城乡建设和综合执法局退回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5.公告。区城乡建设和综合执法局对终审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登记为公租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
6.轮候。区城市管理服务中心应建立公租房轮候登记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公租房轮候优先顺序进行分组,公开摇号和排序,列入轮候登记册。区城乡建设和综合执法局应审核公租房轮候登记册,审核同意后应在门户网站公开轮候信息。
7.选房、签订合同。区城市管理服务中心根据公租房房源情况,组织轮候到位的申请人进行选房,选取房号后即时签署《选房确认书》,并在7个工作日内与公租房产权人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申请人拒签、逾期未签租赁合同的,视为放弃公租房保障的权利。再次申请的,应当重新轮候。
三、轮候顺序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轮候具体优先顺序如下:
1.户籍在大亚湾开发区城镇,且符合有关政策予以优先保障的对象(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退役军人、低保家庭、分散特困供养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消防救援人员、城市见义勇为人员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三孩家庭,以及政策要求其他应优先保障或急需救助的对象);
2.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或个人(上述第1项规定的情形除外);
3.户籍在大亚湾开发区城镇的居民(上述第1、2项规定的情形除外);
4.户籍未在大亚湾开发区城镇的居民。
四、户型标准
分配房型应与公租房分配对象家庭人口数(按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的总人数予以确定;经认定的失独家庭,按照失独前家庭人口数予以确定)、自有产权住房面积相对应,原则上:无自有产权住房的1人家庭或夫妻2人家庭分配单居室或一室一厅;其他2人家庭分配两室一厅;3人家庭分配两室一厅或者两室两厅;4人家庭分配两室一厅、两室两厅或三室一厅;5人(含)以上家庭分配三室一厅。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高于10平方米、低于15平方米的4人(含)以上家庭分配单居室或一室一厅。
两室两厅以上户型房源,可根据供需情况优先面向三孩家庭配租。
自愿认租低于其家庭人口数对应建筑面积标准住房的,低于建筑面积标准部分不予补偿。
如有疑问,请与我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组或区城市管理服务中心联系,联系电话:0752-5531172、5531036,办公时间为工作日8:30-12:00,14:00-17:30。
特此公告。
附件:1.惠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惠府办〔2025〕2号)
2.大亚湾开发区公租房申请材料清单
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城乡建设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10月3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相关稿件:
相关附件:
附件1:惠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惠府办〔2025〕2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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