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子女怎么办理计划生育证明
导语 收养子女怎么办理计划生育证明?具体要怎么办?本地宝小编为你解答。
问:收养子女怎么办理计划生育证明?
小编回答: 申请人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前,要到户籍地社区工作站办理《收养子女计划生育证明表》,经社区、街道、区审核盖章后,持《收养子女计划生育证明表》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具体按以下流程办理:
1.申请人到户籍地社区工作站领取《收养子女计划生育证明表》(以下简称《证明表》)一式两份,如实填写后将《证明表》及规定材料交户籍社区工作站,社区工作站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加具意见;
2.申请人持社区工作站核实过的《证明表》及材料原件、复印件一套交户籍街道计生机构,街道在材料齐全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加具意见;
3.街道计生机构将核实后的《证明表》及材料送交户籍区卫生人口计生局,区卫生人口计生局应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加具意见,并将《证明表》及材料退回街道计生机构;
4.对经区卫生人口计生局核准合格的申请人,街道计生机构将《证明表》一份及材料原件退回申请人,不符合生育条件的申请人应与街道计生机构签订计划生育保证书。
计划生育证明办理注意事项:
1.暂住人口向公安机关办理暂住登记时, 须出示户籍所在地乡( 镇) 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开具的婚育证明。对未出示婚育证明的,公安机关应在办理暂住登记时注明情况, 并及时通知暂住地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
2.暂住人口来本市务工、经商、生活的, 须凭婚育证明, 向暂住地乡( 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登记,领取《惠州市暂住人口计划生育证》后, 劳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接收其从业或居住的单位、个人方可办理务工、经商或房屋租赁手续。
3.暂住人口在暂住地生育子女的, 须持户籍所在地乡( 镇) 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开具的生育证明,到暂住地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办理登记。
4.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育龄妇女异地暂住的, 须在外出前与计划生育主管机关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 由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出具婚育证明。
5.对未落实可靠节育措施或因超计划生育受到处罚尚未执行完的, 计划生育主管机关不予出具婚育证明, 有关部门不得出具相应的务工、经商等有关证明。
6.医疗单位应积极协助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做好暂住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对未持生育证明的孕妇, 应动员其终止妊娠,并立即通知暂住地计划生育主管机关。
7.外地暂住人口无生育证明怀孕的, 限期终止妊娠, 逾期不终止妊娠的, 务工、经商的, 由劳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暂扣务工证、营业执照,直至其终止妊娠。
外地暂住人口超计划生育的, 由暂住地计划生育主管机关按《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社会抚育费标准处以罚款,由劳动、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机关吊销务工、经商证照和暂住证, 动员其离开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