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财政补助实施办法主要内容

导语 惠州市自然资源局印发惠州市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财政补助实施办法,其中提到了补助的标准即每台电梯补助五万元,并对减半补助进行了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实施办法》全文共十一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第一、二、三、四、五条主要阐明《实施办法》的制定依据,界定补助资金的概念【由市(区)财政安排,用于推进我市市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资金】,并明确其适用范围为惠州市区(含惠城区、惠阳区、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各县可参照执行。还明确各区自然资源(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为补助资金管理部门以及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适用原则。

  (二)第六条规定了补助的适用范围,即可按本《实施办法》申请财政补助资金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并明确增设电梯项目已通过其它途径取得财政资金补助的,不得重复申请补助。

  (三)第七条明确了补助的标准即每台电梯补助五万元,并对减半补助进行了规定。

  (四)第八条确定了补助资金的所有权归属和发放原则,即归全体出资人共有,采取先建后补的原则发放。并明确了补助资金的申请人和所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五)第九、十条明确了业务受理后的审核流程,其中包括了公示程序、审核程序、支付程序。

  第十条条还明确了惠城区的补助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其他区的补助资金由各区财政承担。

  (六)第十一条明确了补助资金发放工作的指导和监督部门。该条还对骗取或违规使用资金的处理进行了规定。

  (七)第十二条规定了《实施办法》的实施时间和有效期等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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