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教师高层次学历提升奖励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导语 近日,市教育网发布关于《惠州市教师高层次学历提升奖励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公告,以下是公告全文。
惠州市教师高层次学历提升奖励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学校在职教师队伍学历层次,促进学校办学质量和教育教学水平不断提升。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重新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不断提高惠州教师队伍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为我市打造一支高素质、高水平、高学历的中小学师资队伍,为惠州率先全面实现教育现代、尽快以更好质量更高水平进入珠三角第二梯队提供师资保障和人才支持。
二、补助对象、基本条件和标准
(一)对象:惠州市所属公、民办中小学(中职)和技工学校在职教师。
(二)基本条件和标准:
1. 2016 年 12 月 1 日后参加国家研究生统一招生考试,录取教育类或专业对口的硕士、博士研究生学习的惠州市所属公民办中小学(中职)和技工学校在职教师(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视为专业对口,报读专业与本科毕业专业学科吻合;报读专业与目前教授课程所属专业学科吻合;报读专业与本人专业技术职务吻合;),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毕业证和学位证书的,奖励 2 万元。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毕业证和学位证书的,奖励 5 万元。
2. 教师参加高层次学历提升要以服务学校教育教学和提升个人专业能力为目的,秉承“学以致用”的原则。凡报读非教育类或与上述条件不符的,不在本办法奖励范围。
3. 教师参加同一层次研究生学习的,市财政只对其进行一次奖励,不重复奖励。
三、经费来源
奖励所需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予以安排。
四、备案程序
(一)教师参加高层次学历提升要申请获得奖励的,收到录取通知书后 2 个月内须到所属县(区)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备案(附件 1),备案材料包含:登记备案表、录取通知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二)备案时间为 2016 年 12 月 1 日后至本办法实施期内,凡在上述期间内办理了备案登记的,均可按照本办法申请奖励。未按时办理登记备案的,毕业时不对其进行奖励。
五、申报奖励程序
(一)教师取得学历毕业证和学位证书后,应在 2 个月内将填写好的《惠州市教师高层次学历提升奖励申领表》(附件 2),凭毕业证和学位证复印件、毕业证和学位证鉴定证明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服务承诺协议申请奖励(市直学校教师上述材料原件一并提交市教育局,审核后原件返还申请人)。
(二)市直学校教师申领奖励的,学校要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核,并由审核人签名、加盖与原件相符章和学校公章,由学校将申请材料报市教育主管部门。
(三)县(区)所属学校教师申领奖励的,学校要首先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核,由学校审核人签名、加盖与原件相符章和学校公章,报所属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由县(区)教育主管部门报市教育主管部门。
(四)市直技工学校教师申领奖励的,由学校统一将汇总名单、申领材料上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县(区)技工学校教师申领奖励的,由学校统一将汇总名单、申领材料交至县(区)主管部门,再由县(区)主管部门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
(五)市教育主管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分别会同市财政局对教师申领材料进行审定后,市财政按规定程序拨付奖励经费。
六、其他政策措施
(一)教师在职务聘任、竞聘上岗、职称评聘中,同等条件下对具有硕士、博土研究生学历学位的教师,予以优先考虑。
(二)教师参加省、市、县(区)、乡镇各级各类评优、评先、评骨干中,同等条件下对具有硕士、博土研究生学历学位的教师,予以优先考虑。
(三)教师参加硕士、博士研究生学习的,凭在读证明,可减免当年度继续教育专业学时。
七、约束机制
(一)公办学校教师在领取奖励前,要与学校签订服务协议书,至少在惠州区域内学校服务满一定年限,具体为:硕士研究生 5 年、博土研究生 8 年。上述服务协议要作为申报奖励材料一并报市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县(区)教育主管部门。
(二)民办学校教师在领取奖励前,要与学校和举办者签订服务协议书,至少在该校内服务满一定年限,具体为:硕士研究生 5 年、博土研究生 8 年。上述服务协议要作为申报奖励材料一并报市级主管部门和县(区)主管部门。
(三)享受了奖励政策,但未满服务年限调离惠州辖区学校的公办学校教师和未满服务年限调离本校的民办学校教师,应向市财政退还奖励资金。其退还标准为:奖励金额÷应服务年限×未服务年限。退还的奖励资金由所在学校负责追回逐级上交至市财政。
八、工作要求
(一)各县(区)要继续提高教师学历提升工作的领导力度,严把教师学历关,增加高层次学历教师的招聘比例。并通过高层次学历提升不断增强教师队伍专业水平和学历结构,促进教师队伍整体素养全面提升。
(二)各级学校主管部门要把公办学校教师学历提升和校长年度考核挂钩;把民办学校教师学历提升列入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内容。
(三)各县(区)和各学校要积极宣传我市学历提升新的奖励政策,并继续加大教师参加高层次学历提升的奖励措施,为参加硕士、博士研究生学习的教师提供支持。
(四)学校须每年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一次申领教师在校在岗情况。领取奖励资金的学校教师在服务年限内离校的,学校要及时追回剩余奖励资金。学校未及时跟进,造成资金损失的,由学校按照剩余比例垫付。
九、实施时间
(一)2016 年 12 月 1 日前已参加硕士、博士研究生学习并备案教师的奖励标准和认定时间按惠市教(2012)161 号《惠州市教师高层次学历提升奖励管理办法》执行。未备案的教师不再接受奖励申请。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