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违规养犬惩罚规定

导语 在惠州公示中的《惠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提到了违规养犬的惩罚规定,对于不同程度的罚款,处以200~5000元。

  《惠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注:该政策未正式发布)

  第二十七条【禁养、限养、禁止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饲养烈性犬的,由公安部门对单位处每只五千元罚款,对个人处每只二千元罚款,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部门没收犬只。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超过规定数量养犬的,由公安部门按每超养一只处一千元罚款,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部门没收超养犬只。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款,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工作和休息的,由公安部门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四款,遗弃犬只的,由城乡管理和

  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领回犬只;拒不领回的,由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将犬只送至收容留检场所收养,对单位处每只五千元罚款,对个人处每只二千元罚款;虐待犬只的,由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犬只狂犬病免疫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养犬人未送饲养的犬只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

  由农业农村部门代行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养犬登记、变更、注销信息管理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三、十五、十六条,未按规定办理养犬登记、变更和注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自行掩埋或者随意丢弃犬只尸体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自行掩埋或者随意丢弃犬只尸体的,由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有关无害化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每只二千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犬只伤人处理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犬只伤人,养犬人不按规定及时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垫付医疗费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养犬人未按规定将伤人犬只送收容留检场所进行疫病情况检查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将伤人犬只送收容留检场所进行疫病情况检查。

  第三十二条【违反携犬外出行为规范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由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七项,携犬外出未即时清除犬只排泄的粪便,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由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其立即清除,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携带犬只进入禁入场所的,相关机构工作人员有权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由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小区内设置犬只经营场所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六项,在住宅小区内设置犬只经营场所的,由市场监督部门责令限期变更地址,逾期不变更地址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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