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黄标车限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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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局关于对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或持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实施第二阶段限制通行的通告
为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市区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决定对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或持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实施第二阶段限制通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除摩托车、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以及检验合格的工程抢险车和公交车辆外,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或持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禁止在每日7:00—21:00时进入下列道路(不含连线道路)连线所包围区域道路通行:
(一)惠城区:金榜路-三环南路-三环东路-三环北路-惠博大道-文昌二路-合生大桥-下角南路-鳄湖路-红花湖路。
(二)仲恺高新区:仲恺大道-和畅二路-惠风七路-和畅七路。
(三)惠阳区:东华大道-承修三路-人民五路-爱民东路-开城大道中-中山三路-大埔南路-卢屋路-白云四路-南门东路-南门西路-福利路。
(四)大亚湾高新区:中兴中路-中兴南路-疏港大道。
二、机动车应当按规定参与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并领取相应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严格遵守环保限行管理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机动车符合注册登记时国家规定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在车辆年审时与安全技术检测同步进行。
三、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或持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据《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百元罚款、扣3分。
四、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使用转让、转借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或者冒用其他车辆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根据《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转让、转借、冒用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除惠城区在2012年已设定的未取得环保标志或持黄色环保标志车辆限行区域外,新增的限行区域设定过渡期,过渡期为自本通告实行之日起至2014年2月28日止。对在过渡期内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机动车驾驶人,采取警示和教育为主;过渡期满后依法进行处罚。
六、今后将根据我市节能减排工作需要和省政府的要求,按规定逐步扩大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或持黄色黄标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限行区域。
七、持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是指汽油车设计排放达不到国Ⅰ及以上标准、柴油车设计排放达不到国Ⅲ及以上标准,经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合格,核发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汽车类机动车;持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是指汽油车排放达到国Ⅰ及以上标准、柴油车排放达到国Ⅲ及以上标准,经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合格,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汽车类机动车。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惠州市公安局 惠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3年10月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