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惠州城乡低保标准

导语 根据《惠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16年全市城乡低保等标准的通知》,2016年惠州城乡低保标准如下文所示。

  执行标准

  1、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10元/人·月,实行城乡一体化。其中,城镇低保平均补差不低于455元/人·月,农村低保平均补差不低于382元/人·月。

  2、农村五保救助供养标准:1020元/人·月。救助供养标准分为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基本生活救助供养金通过银行发放到农村五保对象个人账户;照料护理救助供养金由县(区)民政部门根据农村五保对象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统筹安排使用。

  注:照料护理标准按不超过救助供养标准的10%确定,具体由县(区)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决定。

  3、城镇“三无”人员供养标准:1500元/人·月。

  4、孤儿生活保障标准:1390元/人·月。

  5、城乡低保医疗救助标准:从2016年7月1日起,城乡低保医疗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不低于80%。

  6、贫困残疾人生活津贴:1200元/人·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1800元/人·年。

  上述标准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另有说明的除外。有条件的县(区)可根据实际适当提高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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