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军人安置入户办理所需材料

导语 符合安置规定并安置在惠州市(县、区)的部队转业干部、转业士官、复员退伍军人,其本人及配偶、未婚子女可以在居住地申请迁入本市居民户口。

  军人安置入户

  办理材料

  (1)属于军转干部、军休干部(含退休士官)入户的:

  ①《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复印件)。

  ②《接收单位证明》(原件)。

  ③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数字相片回执。

  (2)属于退役士兵入户的:

  ①《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复印件)。

  ②《行政介绍信》(复印件)。

  ③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数字相片回执。

  ④易地安置且自主就业的,提供《异地入伍退役士兵接收安置通知书(第四联)》(原件),不收原件。

  (3)属于军队现役干部转改文职人员入户的:

  ①《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复印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②退役证件。

  ③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数字相片回执。

  ④入户地址证明材料。

  其他情形:

  (1)申请人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或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

  (2)申请人配偶、未婚子女随迁的,提供配偶、未婚子女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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