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门县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处罚规定
导语 龙门公布禁止燃放销售烟花爆竹范围,如在生活中如有发现违法燃放或非法销售烟花爆竹行为,可拨打110报警电话进行举报。
违法燃放烟花爆竹,需要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禁燃区外,哪些地方不能燃放烟花爆竹?
除禁燃区域外以下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各行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办公区、军事管理区;
(二)文物保护单位、自然保护区、广场及公园;
(三)客(货)运站、桥梁(含立交桥)、隧道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加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
(五)粮、棉、油、麻及其他可燃物资仓库和露天堆场;
(六)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和架空通讯线路附近;
(七)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和养老院;
(八)工厂、矿山内严禁烟火的场所、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九)各乡镇集镇区域及划定的其他禁燃区域;
(十)其他需要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重点敏感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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