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的待遇与停止享受待遇的情况

  失业保险金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规定和本省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但不得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继续参加当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原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改由失业保险基金负担,原由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其失业保险金中代扣代缴。失业保险金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低于当地同期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原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改由失业保险基金负担。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抚恤金参照当地企业在职职工的有关规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发给其家属。

  失业人员死亡后失业保险金停发,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由其家属领取。

  失业人员死亡后其家属应当在失业人员死亡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本人身份证、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和失业人员的死亡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手续。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参与犯罪活动死亡的,其失业保险金停发,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抚恤金不予发放。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减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并可以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职业培训机构参加一期减免费的职业培训。

  职业介绍费、职业培训费减免标准和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培训机构的补贴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一年,并且所在单位已按规定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原单位所在地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缴费年限长短,为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一次性生活补助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哪些职工失业后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或者累计三次拒不接受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介绍工作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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