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军人参加惠州医保规定(职工+居民)

导语 2021年,惠州市发布了新的《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其中提到了退役军人参加惠州医保的相关规定。

  相关规定:

  1.有非军籍职工的军队、武警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非军籍职工,可参加职工医保

  2.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参加综合医保的,以本人退役金为综合医保缴费基数,按规定费率缴纳医保费。

  3.参保人应征入伍的,用人单位或家庭成员应在20个工作日内,凭当地政府征兵办发出的《入伍通知书》到户籍所在地税务部门及医保经办机构(或社保所)办理停保手续。退役军人(含武装警察部队,下同)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累计缴费年限;新的续(参)保时间,从批准退出现役的时间开始计算。退役军人在批准退出现役后3个月内办理续(参)保缴费手续的,其服现役时间视为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的连续缴费时间;超过3个月后再办理续(参)保的,按本年度内参保缴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其服役时间不计算为连续缴费时间(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应由政府安置的退役士兵(士官)因安置等情况造成的延期除外,但最长不超过1年)

  参加居民医保的人员,实现就业后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自动中止居民医保关系,所缴的居民医保费不予退还。

  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和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及经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调动手续的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达不到规定缴费年限的,由用人单位和参保人按本办法规定缴纳;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和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但选择自主就业或灵活就业的退役士兵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达不到规定缴费年限的,由安置地财政和参保人按本办法规定承担。

  按国家和省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规定办理转移的市外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含军龄),纳入累计缴费年限计算。

  猜你想看:《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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