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东县2024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方案

导语 2024年惠东县中小学招生工作方案出炉,各位家长朋友们记得及时报名,不要错过时间了哟!

  惠东县2024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切实维护教育公平,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文件及会议精神和关于优化义务教育结构的工作部署,以及《惠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4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惠市教基〔2024〕4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成立惠东县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小组

  为保障我县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平稳有序开展,成立惠东县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县府办、县委人才办、县教育局、县科工信局、县公安局、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市社保局惠东分局、县税务局、县民政局、县残联、团县委、县文明办。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教育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教育局分管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副局长兼任。

  招生工作小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做好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各成员单位具体职责如下:

  县府办:负责核查积分入学适龄儿童、小学毕业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以下简称监护人)近五年(计算期限为2019年6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下同)获得惠东县人民政府及以上人民政府表彰情况。

  县委人才办、县人社局、县科工信局:根据《惠东县人才子女入学优教服务办法(修订)》有关规定,按照各自职能审核人才申请子女优教服务的相关材料。

  县教育局:负责制定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方案;统筹组织全县招收义务教育一年级、七年级学生的公、民办学校开展招生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完成招生工作任务;建立县教育局有关负责人及业务股室相关人员对学校招生工作日常联系督导制度,实行网格化监管;按“三重一大”制度及时报告招生工作具体情况;根据《惠东县人才子女入学优教服务办法(修订)》有关规定,按照职能审核人才申请子女优教服务的相关材料。

  县公安局:负责核查适龄儿童出生日期,适龄儿童、小学毕业生户籍地(具体到镇、街道、度假区、旅游区)及与户主关系;核查适龄儿童、小学毕业生监护人居住证办理情况。

  县自然资源局(县不动产档案馆):负责核查适龄儿童、小学毕业生监护人的权属房产情况。

  住建:负责核查适龄儿童、小学毕业生监护人提供的近五年《商品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是否真实。

  市社保局惠东分局:负责核查积分入学适龄儿童、小学毕业生监护人近五年缴交养老保险情况。

  县税务局:负责指导县教育局和学校招生工作人员通过粤税通小程序对积分入学适龄儿童、小学毕业生监护人打印的相关电子税票进行查验。

  县民政局:负责核查积分入学适龄儿童、小学毕业生监护人近五年慈善捐赠情况。

  县残联:负责核查本县户籍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登记情况。

  县文明办:负责核查积分入学适龄儿童、小学毕业生监护人获得惠东县及以上道德模范表彰情况。

  团县委、县文明办:负责核查积分入学适龄儿童、小学毕业生监护人志愿服务情况(计算期限为注册志愿者申请积分入学当年度及上一年度,计算截止时间为2024年5月31日)。

  二、招生对象

  小学招收2024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前年满6周岁的儿童,初中招收受完规定年限小学教育的学生。公、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对象还必须对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对象

  1.具有惠东县户籍的适龄儿童、小学毕业生。

  2.非惠东县户籍的适龄随迁子女,其监护人为惠州市内户籍的,须在惠东县缴交养老保险;其监护人为非惠州市户籍的,须办理在惠东县的居住证,且在惠东县缴交养老保险。

  3.符合《惠州市中小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与港澳台学生管理办法》第五条情况的国际人士和港澳台人士的随迁子女;享受政府相关优惠政策人员子女。

  4.不符合《惠州市中小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与港澳台学生管理办法》第五条情况的港澳台人士或其子女在我县申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居住证的,入读条件与“非惠东县户籍的适龄随迁子女”相同。

  (二)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对象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对象等具体事项详见《惠东县2024年民办学校义务教育招生操作办法》(附件1)。

  三、招生原则

  (一)免试入学原则。严禁通过举办相关培训班或与社会机构合作提前选拔或特殊培养学生,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夏(冬)令营、研学活动、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或参考,严禁以面试、评测等名义选拔学生。全面取消义务教育阶段各类特长生招生。坚决整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民办学校选拔学生和提前招生等各种违规招生行为。

  (二)就近或相对就近入学原则。综合考虑适龄学生人数、学校分布、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采取单校划片或多校划片等方式,就近或相对就近为每所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划定招生片区范围,确保各片区之间教育资源大致均衡。县直属公办初中七年级一律不安排学生住内宿。

  (三)公、民办学校同步招生原则。执行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以及民办学校电脑随机摇号录取政策。

  四、公办学校招生办法

  (一)持有惠东县户籍的适龄儿童、小学毕业生,原则上由户籍所在镇(含街道、度假区、旅游区,下同)公办学校就近安排学位。

  (二)符合入读条件的居住地户籍适龄儿童、小学毕业生、符合《惠州市中小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与港澳台学生管理办法》第五条情况的国际人士和港澳台人士随迁子女、享受政府相关优惠政策人员子女报名方法。

  1.报名时间和地点:平山街道、大岭街道、吉隆镇、黄埠镇公办学校接受符合入读条件的居住地户籍适龄儿童、小学毕业生、符合《惠州市中小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与港澳台学生管理办法》第五条情况的国际人士和港澳台人士随迁子女、享受政府相关优惠政策人员子女报名时间另行通知,其他镇由中心小学(学校)、中学确定报名时间并报县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小组办公室备案。报名地点设在各学校校园内。

  2.报名提交审核材料(均需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学校核查后当面归还)

  (1)符合入读条件的居住地户籍适龄儿童报名小学一年级提交审核材料

  ①适龄儿童户口簿,监护人户口簿、身份证。无具法律效力材料印证适龄儿童与监护人法定关系的,需提交适龄儿童的出生证(下同)。

  ②住房保障材料(以下其中一项为准,下同):监护人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房屋)(房屋产权必须是监护人单独所有或共有,如属共有,产权份额原则上不少于50%。如产权证在办理过程中,商品房提供购房合同及发票,自建房则提供不动产权证办理受理回执)。未能办理不动产权证的自建房提供土地使用权证(或购地合同)和水电缴费发票(票据)。未能办理不动产权证的小产权房提供购房合同、购房付款凭证和水电缴费发票(票据)。租房户提交《商品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及房屋租赁缴税发票(租房户必须是在申请学校所在地圩镇<县城>没有产权房)。

  (2)符合入读条件的居住地户籍小学毕业生报名初中七年级提交审核材料

  ①小学毕业生户口簿,监护人户口簿、身份证。

  ②住房保障材料。

  ③《学籍基本信息表》(此表由学生毕业学校打印交由其监护人,须加盖学校公章,下同)。

  (3)符合《惠州市中小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与港澳台学生管理办法》第五条情况的国际人士和港澳台人士随迁子女、享受政府相关优惠政策人员子女报名提交审核材料

  ①适龄儿童少年户口簿,监护人户口簿、身份证。

  ②住房保障材料。

  ③《学籍基本信息表》(申请七年级学位提交)。

  ④政策规定的有关材料。

  学校必须认真核对上述材料原件与复印件,必要时可到相关部门核查或会同村(居)委会人员进行家访,以证实材料原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监护人必须如实向学校提交小孩入学所需材料,并主动配合学校核查相关材料。否则,学校不予安排学位。

  (三)监护人租房的居住地户籍适龄儿童、小学毕业生(含符合《惠州市中小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与港澳台学生管理办法》第五条情况的国际人士和港澳台人士随迁子女、享受政府相关优惠政策人员子女)报读公办学校一年级、七年级,监护人必须是在租房所在地圩镇(县城)没有自有产权住房,如果经县自然资源局查实拥有自有产权住房的,按照自有产权住房学区范围安排学位;经县自然资源局查实没有自有产权住房的,需提交《商品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及房屋租赁缴税发票,且房屋租赁期限至少须至报名截止时间方可按照租赁房学区范围安排公办学位。监护人既没有自有产权住房,又无办理有效房屋租赁手续的户籍适龄儿童、小学毕业生,平山街道由县教育局根据该街道公办学校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其他镇由当地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

  (四)非居住地户籍的适龄儿童、小学毕业生(含不符合《惠州市中小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与港澳台学生管理办法》第五条情况的港澳台人士或其子女在我县申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居住证的)申请入读公办学校一年级、七年级的,均需要参加积分入学,积分达不到入读公办学校要求的,可自主选择回户籍地学校就读或到民办学校、其他地区有空余学位的学校申请入学(特殊群体子女除外)。积分入学具体事项详见《惠东县2024年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申请积分入读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起始年级工作实施细则》(附件2)。

  (五)随亲在外生活的适龄儿童、小学毕业生,需返回户籍所在地入读公办学校一年级、七年级的,在规定报名日期内,服务范围学校不得拒收。

  (六)落实各类教育优待政策。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应急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及其他各类优抚对象的子女、各类人才子女、在县城从事环卫工作的环卫工人子女、残疾儿童少年入读普通公办学校一年级、七年级,执行《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军区政治工作局 广东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细则〉的通知》(政〔2022〕1250 号)、《公安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司法部 教育部关于参照公安机关实行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人民警察子女教育优待的通知》(司通办〔2020〕32号)、《惠州市应急管理局惠州市教育局惠州市消防支队关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实施办法》(惠应急〔2019〕163 号)、《惠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东县政府专职消防队伍职业保障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惠东府办函〔2022〕269号)、《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提升服务质量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十二条工作措施的通知》(惠府办函〔2020〕59 号)、《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共惠州市委组织部关于优粤惠才卡管理暂行办法》(惠市人社规〔2022〕4号)、《惠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东县人才子女入学优教服务办法(修订)>的通知》(惠东府办函〔2024〕206号)、《县长办公会议纪要》(惠东府纪〔2008〕42号)或《惠州市教育局等七部门关于联合印发<惠州市促进特殊教育公平融合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惠市教〔2020〕238号)等文件。

  五、保障特殊群体入学

  加大对残疾学生、家庭困难学生、留守儿童等特殊群体的就学支持力度,确保其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权利。将已在我县办理居住证的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保障,积极做好教育安置。落实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主体责任,能够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就便随班就读,确保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应随尽随、就近就便入学。

  六、规范公民办学校转学插班工作

  对于有转学插班需求的学生,需由监护人按规定程序提出申请,由县教育局核实申请转入学校的班额和空余学位情况,根据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和控制“大班额”的总体要求统筹安排。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要求,小学、初中起始年级第一学期和毕业年级第二学期的学生,原则上不予转学。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转学插班,参照起始年级招生方式及入读条件执行。

  七、核准随迁子女入学材料,全面告知中考报名资格条件

  各初中学校要根据《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市参加中考工作的通知》(惠府办〔2024〕10号)(附件3)中对非惠州户籍随迁子女的监护人办理居住证和社保的时限等要求,核准非惠州户籍随迁子女的入学材料,避免造成学生在入学后因手续不齐全无法参加中考的情况发生。在非惠州户籍随迁子女到校办理注册时,必须签署《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市参加中考资格条件告知书》(附件4)。如因学校未明确告知学生家长报考条件造成学生无法顺利参加中考的,责任由学校自负。

  八、做细做实做好控辍保学工作

  全面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政策,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符合招生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每学年应定期以镇(街道、度假区、旅游区)为单位,组织对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进行调查摸底。健全“户籍地”追踪报告制度,对辖区内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就读情况实行跟踪监测,严把适龄儿童延缓入学申请审批关。学校要建立和完善辍学学生劝返复学登记与书面报告制度。要加强家校联系,配合政府部门做好辍学学生劝返复学工作。每学期开学后1个月内,学校要对学生入学情况、学籍异动情况及辍学情况进行全面排查、统计,及时了解未到校学生去向,并及时将疑似辍学学生信息、劝返复学情况报告镇政府(街道办、管委会)和县教育局。学生无故旷课达到2周,期间学校多次联系要求复学,仍无效果的,视为辍学,学校应及时向当地镇政府(街道办、管委会)和县教育局报告,并认真做好学生劝返复学工作。镇政府(街道办、管委会)和县教育局根据学生辍学原因,联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劝返复学工作;对于非本地户籍的学生辍学情况应通过函件等方式,及时向学生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通报。

  九、严格规范学籍管理工作

  各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其中,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学校要严格落实“一人一籍,籍随人走”的学籍管理要求,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生学籍,不得擅自删除学生电子学籍信息。对于未经学校批准,不按学校规定期限到校办理注册者,不予以建立学籍。不得出现为学生违规办理学籍接续、“空挂学籍”等情况,严禁“人籍分离”、伪造学籍、出具虚假就读证明和无学籍现象发生。

  十、全面实行阳光招生

  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义务教育阳光招生专项行动(2024)实施方案〉的通知》(粤教基函〔2024〕12 号)(附件5)部署,县教育局、各学校遵照各时间节点做好相关工作,并对照《义务教育阳光招生专项行动对照检查表》,认真全面开展自查自纠,逐项列出问题清单,立行立改。一是全面排查招生政策措施,切实履行义务教育招生的主体责任,坚决纠正或废止不符合国家和省、市招生入学政策精神和要求的相关规定和做法;二是全面排查招生行为规范情况,坚决纠正和严肃处理违反中小学招生入学“十项严禁”等规定的行为,坚决整治公办民办学校选拔学生和提前招生的违规行为;三是全面排查招生信息公开情况,及时主动通过官网、官微、校务公开栏等方式公开招生工作信息,包括招生政策、政策解读、学校招生范围、招生时间、报读条件、报名程序,以及工作咨询方式、投诉电话、信访接待地址等,畅通举报和申诉受理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四是全面排查招生入学流程优化情况,进一步优化招生入学流程,减轻群众负担;五是全面排查特殊群体入学保障情况,确保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十一、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小组成员单位、学校要充分认识做好招生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强化责任、规范操作,确保招生工作平稳有序开展。局长(校长)是本单位(学校)招生工作第一责任人,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落实本单位(学校)招生工作任务,对本单位(学校)在招生工作中出现弄虚作假、审核把关不严、工作失职推诿等问题负主要领导责任。各学校要按“三重一大”制度及时报告招生工作具体情况。强化挂钩和属地管理责任,局各股室负责挂钩镇中学、中心小学(学校)(含县直属学校)招生工作的督导检查,各中心小学(学校)负责下辖公、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的督导检查,确保入学对象符合条件要求,材料审核严格规范。原则上在8月15日前完成今年公、民办义务教育阶段的招生工作。

  (二)畅通咨询渠道。招生期间,各学校要成立招生咨询小组,设立咨询点,张贴有关招生说明,热情接受学生和家长对招生工作的咨询,做好招生宣传解释工作和报名注册工作。要认真对待和处置群众的来访信访,加强沟通,及时回应,认真做好矛盾化解工作,争取把问题解决在本校。同时,要对举报电话、信件等反映的问题及时向县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小组办公室汇报。

  (三)健全应急机制。学校招生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各学校要健全应急机制,成立应急小组,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置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快速稳妥处置突发事件。

  (四)强化实时监测。县教育局将在招生期间对学校招生人数进行实时监测。各学校招生工作实行定期报告制度,招生期间要按县教育局要求及时报告本校招生秩序、报名(申请)人数等情况。

  (五)营造良好氛围。各学校要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积极引导适龄儿童少年家长依法送其子女按时入学并完成义务教育。要引导广大家长充分认识就近入学对于学生健康成长的价值和意义,树立科学教育观念,把培养孩子的好思想、好品行、好习惯作为家庭教育的首要任务,理性帮助孩子确定成长目标,克服唯分数、唯升学的功利化倾向,避免盲目跟风择校。要向有质疑的家长解释,鉴于一些片区人口分布和学校布局具有不均匀性、街区形状具有不规则性,就近入学并不意味着直线距离最近入学。

  (六)严肃招生纪律。各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十项严禁”和广东省教育厅“六项规定”要求,做到令行禁止。对于未落实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出现违反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招生要求,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学校和个人,将视情节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等处理。其中,公办学校违规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对学校及校长、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对校长及相关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民办学校违规的,与年检挂钩,视情节严重程度,对学校及校长、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减少学校次年招生计划或责令停止招生,并建议解聘校长、相关责任人职务,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惠东县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教育局基础教育股)电话:8833265;

  县教育局民办与学前教育股电话:8834138;

  监督举报电话:8831131。

  附件:1.惠东县2024年民办学校义务教育招生操作办法

  2.惠东县2024年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申请分入读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起始年级工作实施细则

  3.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市参加中考资格条件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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