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监管局关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实施意见

导语 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国普通高校资助政策体系,加大对普通高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力度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帮助我省全日制普通高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8〕19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我省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粤府〔2007〕92号)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要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紧急通知》(教财〔2007〕14号)等文件精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决定从2014年起在我省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以下简称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

  第二章 贷款性质、条件与范围

  第二条 广东省生源地助学贷款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具有广东省户籍、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统称学生)发放,在学生家庭户籍所在地办理、以借款人信用作担保的国家助学贷款。以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为主要承办银行开展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同时鼓励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此项业务。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一起承担还款责任。

  第三条 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或第二学士学生;

  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5.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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