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贷款政策

导语 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国普通高校资助政策体系,加大对普通高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力度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

  第三章 贷款政策

  第四条 贷款额度。生源地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每个借款人每年申请的贷款额度不超过6000元,当国家调整贷款额度标准时,按照最新规定执行。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高校在读学生当年在高校已获得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不得同时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

  第五条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其中在校生按剩余学习年限加10年确定。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生源地助学贷款原则上不展期。

  第六条 贷款利率及利息。生源地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且在每年12月21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当日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重新确定。生源地助学贷款利息按年计收。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当年9月1日起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全额自付利息。

  第七条 还款时间及方式。学生在校期间及毕业后2年为“只付利息,不还本金”的宽限期,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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