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贷款贴息与风险补偿
导语 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国普通高校资助政策体系,加大对普通高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力度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
第四章 贷款贴息与风险补偿
第八条 贷款贴息。学生在校期间利息由财政全额补贴。其中,考入中央高校和广东省外地方高校的学生,其贷款利息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考入本省地方高校的学生,其贷款利息由省财政承担。
第九条 风险补偿金。安排生源地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风险补偿金的比例按当年贷款发放额的15%确定。其中,考入中央高校和广东省外地方高校的学生,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承担。考入本省地方高校的学生,风险补偿金由中央和省财政按比例分担。
第十条 风险补偿金管理。生源地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由开展生源地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以下简称经办银行)实行专户管理,主要用于防范和弥补生源地助学贷款损失。若管理绩效好、违约率低、风险补偿金超出贷款损失的,超出部分由经办银行奖励给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统筹用于生源地助学贷款管理工作;若风险补偿金不足以弥补贷款损失,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和经办银行各承担50%。风险补偿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和经办银行另行研究确定。
第十一条 贴息和风险补偿金归集。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归集。经办银行每年对贴息和风险补偿金所需额度进行统计,经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核确认后,报请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省财政厅审批划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