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组织实施

导语 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国普通高校资助政策体系,加大对普通高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力度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我省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经办银行组织实施。各级教育、财政、人行、银监部门和经办银行要分工负责,密切合作,探索建立生源地助学贷款运行机制。

  第十三条 开办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国家信贷政策,科学合理设计贷款方式和期限结构,制定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操作规程,负责审核、发放和管理贷款,确保贷款渠道畅通,使符合条件且有贷款需求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够获得生源地助学贷款;要会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根据生源地助学贷款承贷周期不同阶段的特点,建立以学生为中心的家庭、高校和就业单位三地的贷款产品、信息和信用连结,实现学生借款期间全过程的信用管理;要按照本意见精神和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会同省教育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与省教育厅签订生源地助学贷款省级合作协议,与县(市、区)政府和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签订生源地助学贷款县级合作协议,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四条 省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全省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的要求,“地方政府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在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地级以上市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本市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日常管理,指导本辖区内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开展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县(区)申请贷款人数不多或县(区)教育局不直管高中的地级以上市,可由地级以上市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统一办理所辖区的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收集、整理、汇总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生源地助学贷款需求等信息;对申请贷款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调查、认定;建立学生信用和贷款资格评议小组,确定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名单,测算贷款需求,编制贷款预案;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的申请、初审等管理工作;接受高校、经办银行的委托,建立与借款学生家庭的联系制度,跟踪了解借款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和贷款偿还情况;受经办银行委托催还贷款;负责定期向上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高校和经办银行定期报送借款学生的有关信息等,加强与高校沟通,避免重复贷款。

  第十五条 各有关普通高中要配合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及经办银行,提供当年高考招生录取情况及生源地助学贷款需求情况,协助做好贷款申请、审批和发放等工作。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要积极参与生源地助学贷款的管理,足额安排本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的业务经费,加强对财政贴息、风险补偿金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会同同级教育部门领导和监督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开展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

  第十七条 人行、银监部门会同教育、财政部门加强对全省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的指导,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价。进一步完善征信系统,加强大学生诚信教育工作,努力提高大学生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为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第十八条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我省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考核奖励制度,制定具体考核奖励办法,并定期通报考核结果。各级教育、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本地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的考核,促进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

点击关注本地宝
返回首页

热点推荐

最新阅读

本地宝产品
反馈 提问